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記者田雨、李菲)日前,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聯合出臺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辦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原有律師收費制度做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明確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則。《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要求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必須考慮群眾的承受能力,應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可以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嚴格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環節和收費程序。一是規範引導風險代理收費。《辦法》規定辦理部分涉及財産關係的民事案件時,應委託人的要求方可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嚴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繼承等民事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最高收費比例不得高於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二是規範收費行為和收費程序。《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只能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並對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合同、收費、結算等各個環節都做了明確規定。
——完善律師收費爭議解決機制。《辦法》規定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書信、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律師協會舉報或投訴。
——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幅度收費等情形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律師事務所、律師有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