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記者 齊中熙)國務院國資委10日公佈了《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國資委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其中包括履行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國資委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是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保證國資監管政策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措施。
他説,目前地方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産權轉讓和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等工作的力度都在不斷加大,國有資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地區國資監管的政策法規沒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貫徹執行,有的地方國資委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方面存在需要進一步規範的問題。因此,需要加強指導監督和督促落實工作,確保改革的正確方向和國資監管政策法規的真正落實。
同時,加強地方國有資産監管工作指導監督,也是建立上下協調的國資監管體系、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前省級政府國資委已普遍設立,地市級政府國資委也基本組建完成,國有資産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礎上,依法理順並規範上級國資委與下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關係,既是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有利於保障國有資産監管工作規範有序進行,有利於發揮地方國資委的積極性。
據悉,《辦法》所確立的指導監督工作體系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國資委與地方各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二是地方上下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省級政府國資委和地市級政府國資委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産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