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5月8日出臺《關於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對沒有照此辦理的,農民工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按照《辦法》,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以上一年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農民工不計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農民工就醫,可以按照統籌地區規定,選擇若干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綜合醫療機構作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還可以直接到統籌地區定點中醫醫療機構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統籌地區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也就是統籌地區可以給農民工一筆相應的醫療費用,供其回原籍治病所用。(記者 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