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5日電(記者田雨)15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4起知識産權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林榮周、賴壽強、張慶合、趙維新等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林榮周在他處購進DVD光盤29760張后,在販賣其中的5260張時被查獲。剩餘光盤在其暫住地被查獲。經鑒定,上述光盤全部為非法出版物,價值59520元。大興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林榮周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維新係台灣加通企業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長。自2001年8月始,被告人趙維新夥同趙維倫、趙定安未經批准在上海設立了加通公司駐滬辦事處,組織生産假冒的TOYOTA(豐田)、NISSAN(尼桑)、MAZDA(馬自達)、MITSUBISHI(三菱)汽車配件及外包裝産品。自2005年2月,共組織生産上列假冒註冊商標的汽車配件數量230余萬個,其中,已銷售部分金額為1475萬餘元,未銷售部分金額為45萬餘元。根據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虹口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假冒註冊商標罪一審判處趙維新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0萬元,判處趙維倫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趙定安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9年始,被告人張慶合先後向他人銷售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共計1.4萬餘件。2005年1月,張慶合再次銷售作案時被抓獲,同時查獲未及銷售的“雙溝”“洋河”“乾天”等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10萬餘件。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張慶合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初,賴壽強與賴煜周(在逃)糾合賴燕欽、賴萬平、何揚承、梁為軍、何儉忠、何增忠等人共同制售假進口酒。賴壽強與賴煜周負責聯絡購進散裝白蘭地、威士忌等低價進口酒、假冒的進口酒瓶及商標標識、防偽標貼等包裝品,由賴燕欽、賴萬平、梁為軍、何儉忠、何增忠、何揚承等人假冒“軒尼詩”“芝華士”等品牌的進口酒進行銷售。至2005年6月,共向天津市的郭瑩銷售假進口酒4000余瓶,金額近24萬元。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二審判處主犯賴壽強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判處賴燕欽等其他7名被告人1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並處罰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