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廣東興寧“8·7”礦難涉嫌犯罪的18名礦主被起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5月19日電(記者吳俊)廣東興寧礦難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曾雲高等18名礦主及大徑裏煤炭有限公司,日前被興寧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財務報告罪、單位行賄罪、偷稅罪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5年8月7日,廣東梅州興寧市大興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0多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25萬元。經調查認定,大興煤礦“8·7”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國務院調查組圍繞大興煤礦、地方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性質和原因、有關人員的責任及事故背後暴露出來的腐敗問題。

    據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忽視煤礦生産安全,違法違規違章生産經營管理大興煤礦,在大興煤礦存在種種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政府停産整頓決定,冒險下井偷採,導致大興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同時,被告人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在大徑裏煤礦和大興煤礦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産開採煤礦,並且經政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産資源嚴重破壞,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檢察機關還指控,被告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大肆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已構成單位行賄罪;違反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公司會計資料,情節嚴重,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財務報告罪;無視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和採取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均已構成偷稅罪。(完)

 
 
 相關鏈結
· 廣東省公佈興寧“8.7”礦難有關責任人處理結果
· 興寧大興煤礦特大透水事故責任人曾雲高被捕
· 大興礦難善後處理工作結束 搶救設備全部撤出
· 國務院成立興寧礦難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