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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為地方政府設置七條"高壓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媒體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事態發展信息至少罰5萬元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對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作出規定。

    草案明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的;未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未按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

    草案還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但是,發佈有關信息不利於應急處置工作的除外。(完)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發生社會安全事件警方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田雨、楊維漢)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政府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草案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政府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還規定,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情況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發生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完)

突發事件分4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級。

    草案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草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草案明確,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分別由發生地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重大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其中影響全國、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者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社會安全事件由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處置。法律和國務院對突發事件的分級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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