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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知多少——解讀刑法修正案(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田雨、楊維漢、張宗堂)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9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內容涉及懲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商業賄賂行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

    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關於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這樣修改,使得此類犯罪的處罰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過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修改為: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將刑法第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致重大傷亡 主管人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在刑法第135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5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還在刑法第139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9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院工作人員採購藥品收取回扣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六)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藥品、器械採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藥品回扣、贊助費、新藥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63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將刑法第164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專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擴大了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將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給予刑法懲處的震懾。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違規挪用資金將受刑法處罰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在刑法第185條後增加一條,作為其中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貸款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危害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條後增加一條,對騙貸犯罪進行懲處和震懾。

    刑法修正案(六)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對犯此罪的單位也規定了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大洗錢罪上遊犯罪範圍

    過去洗錢罪的上遊犯罪只包括4種,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擴大了洗錢罪的上遊犯罪範圍,以加大反洗錢、反腐敗力度,及時阻止資金外流。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91條第一款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列舉了5種情形: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産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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