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財政部29日聯合發佈了新版《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風險基金的來源做了相應調整,將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收入和結算參與人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分別提取。《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是指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辦法》規定基金的來源有兩個:一是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二是結算參與人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國債回購成交額的一定比例逐日交納。
《辦法》規定,結算基金凈資産達到或超過30億元後,下一年將不再提取。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辦法》規定,結算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機構負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辦法》還規定了動用結算基金的順序,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資金將最先被動用;動用結算基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參與人監管制度。(記者劉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