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成立3年來,積極推進企業法制建設,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初步建立。所有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重點企業將於2007年底普遍建立法律事務機構,其中53戶中央大型企業和其他具備條件的部分中央企業、部分省屬國有重點骨幹企業要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
這是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29日在上海召開的全國國有資産監管法制工作會議上透露的。
黃淑和透露,目前中央和省屬的絕大多數國有重點企業,都進一步加強了重大決策前以法律論證和審核把關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確立了由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律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範工作機制,明確了企業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工作時限,建立了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為主和事後補救為輔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黃淑和説,中央和省屬的絕大多數國有重點企業當前工作重點已由以處理經濟糾紛為主擴展到參與企業改制重組、技術引進、招標投標、知識産權、對外投資等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上來,實現了由事後“滅火”向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的轉變。上海、湖北的部分企業規定,凡是未經企業總法律顧問審核的重大決策,總經理辦公會議不能討論;湖南的部分企業規定,凡是未經法律顧問機構審核把關的合同,總經理不能簽字。河北、遼寧的部分企業規定,凡是未經法律顧問審核把關的法律問題,不能報送省國資委審批;江西的部分企業規定,凡是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點項目、重要決策、重要文件出臺和涉外事宜,都要有總法律顧問參加,必須由總法律顧問審核會簽。(記者趙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