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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部門對招用殘疾失業人員的單位給予補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 張淼淼) 從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殘疾失業人員已被納入補貼範圍。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失業保險)處副處長張麗娜7日表示,為進一步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北京調整擴大了“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適用範圍。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原有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招用“4050”以上失業人員且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5000元崗位補貼。張麗娜告訴記者,新辦法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從以下兩方面做出調整:

    一是將用人單位招用殘疾失業人員納入補貼範圍。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另外,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崗位補貼。

    二是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國有企業失業人員給予最長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擴大到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據了解,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一年一補”的方法,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每滿1年後,于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補貼標準計算方法為: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助20%;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補助1.5%;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補助9%。(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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