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7月10日表示,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時,審計機關可以從社會仲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或者直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審計署發佈的《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明確,審計署可聘請外部人員參與下列審計: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産、負債、損益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及其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國際貸援款項目審計;其他適宜聘請外部人員參與的審計。
審計署規定,受聘的外部人員應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審計署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聘請外部人員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般由審計署支付,不得由被審計單位承擔。
根據《管理辦法》,從社會仲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依法設立,能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社會信譽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擬聘請的外部人員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職業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受聘人員在審計實施中享有審計法規定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調查取證等相關權限。受聘人員有權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對審計機關有關人員阻止受聘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的,受聘人員可越級直至向審計署領導反映有關情況,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對於反映真實情況的受聘人員應予保護和獎勵。
審計署明確,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法依紀作出處理處罰: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利用受聘工作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將審計結果用於與審計事項無關目的;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拒絕接受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的;不履行聘請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據悉,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也將參照《管理辦法》,規範審計機關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記者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