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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並重新公佈《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70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新華社15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修改後的《條例》。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棉花經營者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認定。棉花經營者收購棉花,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後確定所收購棉花的類別、等級、數量,或者對所收購的超出國家規定水分標準的棉花不進行技術處理,或者對所收購的棉花不分類別、等級置放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國家實行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制度。棉花經營者向用棉企業銷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結算前,可以委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所交易的棉花進行公證檢驗;經公證檢驗後,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出具棉花質量公證檢驗證書,作為棉花質量、數量的依據。

    《國務院關於修改〈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條例》共五章,分別為總則、棉花質量義務、棉花質量監督、罰則、附則,共計三十九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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