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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局有關負責人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曲志紅、隋笑飛)我國網絡傳播領域的重要法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經國務院公佈後已于7月1日起開始施行,對於這個條例制定的背景、原則、框架等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專門進行了解答。近日來,不少讀者對條例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了詢問。為此,新華社就這些問題請國家版權局版權司負責人(以下稱負責人)作出解答和説明。

    記者:條例是否適用於外國人?

    負責人:條例是國務院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制定的。著作權法規定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條例則是對這一權利的具體保護辦法。由於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定,所以,凡加入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定的其他成員國公民在我國都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和條例受到保護。

    記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服務,是否需要經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負責人:條例沒有區分網絡內容提供者(通稱ICP)與單純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稱ISP)。嚴格來説,除條例另有規定外,只有網絡內容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網絡內容,才需要經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提到的四種網絡服務提供者,通常只提供網絡技術服務,不提供網絡內容服務,所以不因網絡內容提供者侵權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記者:除權利人外,其他人採取的技術措施是否受到保護?

    負責人:著作權法和條例僅提到權利人採取的技術措施受保護。一般而言,其他人採取的技術措施是不受保護的。但經權利人許可而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其他人,在經權利人明確同意後以權利人的名義採取的技術措施可以受到保護。

    記者:圖書館能否向館外公眾提供網絡閱覽服務?

    負責人:由於我國圖書館的數量不是很多,藏書量也不是很大,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不包含出借權,出租權也不涉及圖書的出租。在這種情況下,圖書館向館外公眾出借出租圖書,不存在什麼問題。不同的是,著作權法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且信息網絡傳播的速度和範圍是出借出租遠不能比的。因此,不能認為圖書館可以向館外公眾出借圖書,就應該可以向館外公眾提供網絡閱覽。條例僅准許圖書館在某些條件下向館內公眾提供網絡閱覽,這一規定有效地保護了權利人和圖書出版者,也基本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因而比較符合我國國情。

    記者:除遠程教育機構外,其他人能否利用已發表的作品製作課件?

    負責人: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而製作的遠程教育教學課件,只能由製作或依法取得該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所謂依法取得課件,應不限于課件的原件或著作權,也包括依法取得其複製品。製作課件的人,也不限于遠程教育機構。但根據條例第八條,製作的課件只能提供給遠程教育機構,否則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記者:著作權法中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訴前措施,與條例規定的“通知與刪除”程序有什麼不同?

    負責人:與其他侵權行為相比,網絡侵權的速度更快,範圍更廣,後果往往更嚴重,如不及時制止,很可能給權利人造成極大損害。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了相應的訴前措施,但有時採用這種措施仍不能及時制止網絡侵權,而且權利人還要證明其合法利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條例規定的“通知與刪除”程序給權利人提供了又一件有力的武器。借助這一程序,權利人有可能更便捷地制止網絡侵權,從而盡可能地減少侵權損失。適用這一程序與採取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訴前措施互不影響:權利人可以在適用“通知與刪除”程序沒有效果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訴前措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權利人濫用“通知與刪除”程序將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可以有效地防止濫用這一程序的現象。

    記者:條例生效後,《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否還有效?

    負責人: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是在條例生效前施行的行政規章,其實質性規定已納入條例。由於條例是上位法,而且涉及的範圍較寬,發佈時間也在後,因此在條例生效後,上述辦法中與條例不衝突的規定仍然有效,但與條例不一致的,以條例的規定為準。同其他規章一樣,國家版權局將就上述辦法是否繼續生效另行發佈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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