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王東明、李新濤)從2006年起,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資金將被納入中央財政負擔經費。民政部優撫安置局負責人28日介紹,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生活補助今後將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全國目前共有99.6萬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此之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各地具體規定併發放。
這位負責人説,這次調整是與國家日前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同時進行的。各地從2006年1月1日算起,按不高於10級殘疾軍人撫恤金的標準,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
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其他優待,《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2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38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