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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將實施我國首個保護校園安全的省級地方法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瀋陽8月1日電(記者王瑩)即日起,校園內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公辦學校的校長及直接責任人將被撤職或開除公職,民辦學校的校長及直接責任人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和教學工作。為切實保障校園安全,我國首個保護校園安全的省級地方法規——《遼寧省學校安全條例》從8月1日起實施。

    《遼寧省學校安全條例》共分為5章45條。其最大亮點是明確了政府對學校安全的責任。這意味著,學校安全不再只是教育部門的事兒。另外,學校應當建立外來人員進出學校登記制度、上學放學高峰時期民警應在學校門前維持秩序、在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亭、學校不得租用民用住宅作為學生宿舍,這些目前在學校中比較通行但沒有法規為依據的制度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確認。

    學生的心理健康也作為重點內容寫入《條例》中。《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學校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和障礙,防止和減少學生自傷、自殘、他傷事故的發生。

    學生在學校受了傷,賠償問題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此,《條例》鼓勵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所需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由政府或民辦學校舉辦者予以保障,並以學校為單位支付。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辦理保險提供方便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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