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8月3日電(記者張建新、于榮)8月1日起,天津生産、銷售的農産品,經檢測農藥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其生産、銷售的單位或個人將最高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8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天津市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生産、銷售的農産品,經檢測超過國家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監督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中規定農藥殘留檢測制度至少應包括:根據農作物生長的各個環節制定相應標準,確定監測重點;生産者和經營單位對上市農産品開展檢測、出具檢驗證明。
農藥殘留是指使用農藥後,于一定時間內在環境中的農藥殘存量。農藥殘留給人身體健康帶來很大危害。據不完全統計,近十年來天津市農藥中毒人數累計達到3561人,嚴重的甚至造成死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