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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規定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7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日前正式出臺《鼓勵和支持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對投資農業項目的臺胞,給予享受與福建省居民同等的投資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措施和優質服務,並對海峽兩岸農業合作給予稅收、通關、金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福建省于1997年在福州、漳州設立全國首家“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去年7月,經中央同意,國臺辦、商務部、農業部批復,“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擴大到全省,設立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

    為進一步推進兩岸農業合作,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新推出的《暫行規定》制定了多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減二免三稅收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台資生産性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以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台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

    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台資企業參與農業産業化經營及創建閩臺農業合作示範基地等,並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加大對台資農業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允許台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等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允許農産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

    創造便捷的通關環境。通關時可憑企業有效擔保先放行、後補證。臺商的貨物報關後,經審單和現場部門審核,對於報關單填制規範,單證合法、齊全、有效,依法無需查驗和納稅的,自貨物申報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應稅貨物,海關在收到加蓋開戶銀行收訖戳記的稅、費《專用繳款書》或收到企業保證金後半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於報關時,單證不全又急於進出口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前提下,憑企業有效擔保先放行,事後補交單證,辦結海關手續。

    同時,依法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涉及台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費用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罰款,不得變相攤派,不得強制台資企業捐款和贊助。臺商的土地使用權被徵用應依法予以補償。(記者江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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