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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制度改革全面展開: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8日   來源:經濟日報

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本報評論員

    一場以調整林地權益關係為核心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江西、福建、遼寧、浙江四省成功實施後,即將在全國鋪開。這是中央確定的今年重點工作之一,也是我國繼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在農村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林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愈發顯現:林業生態體系建設,關係到國家生態安全和環境質量,更關係到林區農民增收、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然而,我國林業産出率不高,林區發展落後,林農收入低,並出現了林業生産力落後於農業生産力的局面。我國農業用18億畝耕地,解決了13億人的吃飯問題。而林業用43億畝林地,卻沒有解決13億人的用材問題,更沒有解決社會對生態的需求問題。制約因素在哪?林業體制性障礙是關鍵。出路在哪?在改革,林權制度改革蘊藏著林業發展的巨大潛力。

    為了加快林業改革步伐,解決好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2003年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了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具體要求。福建、江西、浙江、遼寧等省按照決定精神,拉開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序幕。這次改革,是對以林地權益為核心的森林資産權益關係進行重大調整的改革,是從體制上、機制上和制度建設上進行的一次系統、全面的落實林業産權的綜合性改革。

    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從明晰産權入手,確立了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真正實現了明晰産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改革使得“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極大地調動了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有效地解放了林業生産力,促進了林業産業的可持續發展。正如農戶對聯所言:“還權於民讓利於民讓出萬民造林熱,分山到戶發證到戶發起千戶創業潮”。

    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堅持把廣大林農是否從中受益作為衡量改革成敗的主要標準,讓農村稅費改革惠及廣大林區林農,促進了林農收入的提高,進一步改善了林農生活。

    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林業納入到新農村建設的整體規劃之中,為山區林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找準了切入點和突破口。這一改革不僅促進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和農村鄉風文明的形成,積極調解了以往的山林權屬糾紛,使得農村社會穩定,幹群關係和諧融洽,還促進了農村村容村貌的美化,改善了農村人居環境。

    福建、江西等地的實踐證明,這次改革影響深遠,其意義已經超出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本身。

    因此,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繼聯産承包責任制之後農村改革的又一次深化,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必然産生重大而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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