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資委獲悉:國資委14日發佈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中央企業非主業投資佔總投資的比重一般應控制在10%以下,自有資金佔總投資比重須在30%以上。
《細則》要求中央企業制定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並報國資委備案。同時,央企還需制定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到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中。
《細則》規定,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除依據以上所説的非主業投資佔總投資的比重、自有資金佔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範圍內這兩條,還有兩個重要依據,即企業的投資規模,看企業總投資規模是否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主要是企業資産負債率是否處於合理水平;論證企業新開工項目佔年度投資額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範圍內。
《細則》明確規定,各項指標連續2年超出合理範圍的企業,將進入國資委跟蹤視線。對那些投資不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的;違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非主業投資不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影響主業發展的;資産負債水平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將被國資委一票否決。
《細則》説明,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權限;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産權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與過程的管理等。
■短評
中央企業投資監管力度加大
中央企業行業分佈過寬,部分企業主業過多、主業方向不明,資源配置不合理。另外,企業規模大小、管理水平也差別較大,情況各不相同。大部分中央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較健全,建立了企業內部投資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投資決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業在這方面有較大差距,亟待加強監管。7月1日起,《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行。該《辦法》涉及的監管範圍主要包括央企在境內的三類投資活動,即固定資産投資、産權收購和長期股權投資。
依據《辦法》,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實施分類管理,即對企業大量發生的主業投資活動實行備案管理,鼓勵企業將資金集中投向主業發展;對存在問題較多的非主業投資活動實行必要的審核管理。
8月14日出臺的《細則》通過引進定量指標來規範中央企業投資活動,使《辦法》更具操作性。
從長遠來看,規範中央企業投資活動和加強監督管理,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有利於中央企業的産業升級;有利於規範中央企業投資決策和投資活動的管理。(趙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