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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和香港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香港8月21日電(記者 白冰)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21日在此間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新安排”),以保障同一項收入,不論是直接收入或是間接收入,均不會被雙重徵稅。

    “新安排”涵蓋個人和企業的直接收入(如營業利潤及個人勞務所得),以及間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把1998年2月簽署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內容擴大。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代表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簽署了“新安排”,並就在雙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後生效。“新安排”的內容包括:

    ——香港居民投資內地企業收取的股息所徵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由目前的20%減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發股息的內地公司至少25%股權的話,預提稅稅率上限更會由目前的10%減至5%。寬減將鼓勵更多香港居民及外來資金經香港投資內地。

    ——香港居民和企業在內地賺取的利息所徵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由目前的20%及10%一律減至7%。這不但令香港投資者受惠,更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居民和企業在內地賺取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所徵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也由目前的20%及10%一律減至7%。這有助於促進香港和內地在工業、文化、藝術等各方面的創意發展。

    ——香港居民及企業轉讓內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徵稅權歸於香港。如有關收益不屬營業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無須繳稅。倘若被轉讓股份的內地公司的財産,主要由位於內地的不動産組成或所轉讓的股份相當於該內地公司至少25%股權,內地和香港均擁有徵稅權,但通過抵免安排,不會出現雙重徵稅的情況。

    按照國際慣例,“新安排”加入了信息交換條文,國家稅務總局和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可交換信息,以實施“新安排”的規定。可交換的信息只限于對方依法所需並涉及“新安排”稅種的資料,以確保納稅人的資料不會被濫用。

    謝旭人在簽署儀式上致辭時説,“新安排”妥善合理解決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同時還增加了聯屬企業、信息交換等條款內容,有利兩地稅務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稅收管理。“新安排”參考了國際慣例,使條款更規範、嚴謹,在保證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同時,也將起到防止偷漏稅的作用。

    曾蔭權表示,這個更具體和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的“新安排”,可以配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鼓勵更多國際投資者通過香港進入內地市場,有利內地與香港有關跨境融資安排、專用技術及專利權的轉移等活動,對推動香港經濟、提高競爭力和吸引外資等方面也有幫助。(完)

 

    8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前左)與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前右)在簽字後握手。當日,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保障同一項收入,不論是直接收入或是間接收入,均不會被雙重徵稅。 新華社記者 公磊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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