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鄒聲文 田雨 楊維漢)日益嚴峻的毒品違法犯罪形勢,使制定一部專門的禁毒法律成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的一項迫切任務。8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開始首次審議禁毒法草案,這標誌著禁毒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禁毒工作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作禁毒法草案説明時表示。
這種判斷有著非常深刻的歷史淵源。眾所週知,在舊中國,毒品曾給中華民族帶來深重災難。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政府領導人民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禁毒鬥爭,收繳毒品,封閉煙館,8萬多毒品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2000多萬吸毒者戒除了毒癮,在短短3年時間裏,一舉禁絕了為害百年的鴉片煙毒,創造了舉世公認的奇跡。
但是,我國“無毒國”的美譽在保持了30年之後,于上世紀80年代初被氾濫的國際毒潮衝破防線,並迅速成為一個巨大的毒品消費新市場。資料顯示,1979年,雲南武警邊防部隊查破第一起攜帶毒品過境案;1980年,全國公安機關破獲的販毒案件就迅速攀升到900起。
毒品氾濫速度之快令人震驚。來自公安部的最新統計觸目驚心:2005年全國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累計116萬,比2000年上升了35%。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則顯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各類毒品犯罪案件45587件,判處毒品犯罪分子53205人。
針對嚴峻形勢,我國政府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禁毒人民戰爭,並同時努力構建強有力的禁毒法律體系。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1995年和2005年,國務院又先後制定了強制戒毒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張新楓説:“這些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和行政法規的施行,對於依法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他同時表示,受國際毒潮氾濫和國內涉毒因素的影響,我國禁毒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境外毒品特別是“金三角”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國境內,對我國的禁毒工作帶來嚴重威脅。
——國內制販毒品特別是冰毒、搖頭丸等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情況屢禁不止。
——國內吸毒人員規模不斷擴大,並因此導致艾滋病等多種嚴重傳染病的擴散。
——全社會的禁毒意識還不夠強,毒品管制、毒品預防和社會幫教、強制戒毒的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禁毒法律。”張新楓説。
據介紹,首次提請審議的禁毒法草案共8章78條,明確了“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草案規定,禁毒工作“實行禁吸、禁販、禁種、禁制並舉,預防為本,綜合治理的方針”。
為了有效遏制毒品來源和吸食毒品,嚴厲禁止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草案規定:禁止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禁止傳授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犯罪方法;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容留、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向他人提供毒品。
草案還嚴格了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毒品原植物的管制。根據草案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內容的警示標誌,並建立巡查制度。為了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草案還設專章對毒品預防和禁毒宣傳教育作了規定。
由於此前的禁毒工作中,各地採取多種形式的社會幫教戒毒,使不少人成功戒除毒癮,草案把其中好的經驗予以固化並大力推廣。為了使缺乏條件和不宜實行社會幫教戒毒的吸毒人員戒除毒癮,草案在歸納現行做法的基礎上,對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作了規定。
根據草案,多次注射吸毒者和在社會幫教戒毒期間再次吸毒者將被送入隔離戒毒場所戒毒。但同時,草案亦明確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的,不適用隔離戒毒。”
而對於那些被解除隔離戒毒後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離戒毒期間逃脫的人員,根據草案,等待他們的將是更為嚴厲的戒毒方式——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依照強制性教育矯治的法律規定執行。草案並規定依法被解除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的人員,3年內不得脫離戒毒社會幫教。
草案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但草案同時明確,開展禁毒國際合作,應當維護中國的根本利益,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履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議規定的義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