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吳晶、周雷)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已明確規定“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但立法者們仍在對有關條款“字斟句酌”,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權益。
隨著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不少地方向農民徵地用作建設開發,大批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然而將土地轉讓後的農民不僅所得甚微,還在進城後生活困難。
物權法起草組成員黃康生指出,土地對於農民來説,既是就業的載體,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當前物權法修改的重點之一就是保護因為徵用土地而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的權益。
全國總工會的統計顯示,2004年以前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在1000億元左右。此外,據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提供的數據,到2005年底,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醫療保險的平均參保率為10%左右。
物權法草案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
在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濤認為,物權法草案應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後面明確寫明“生活水平不降低”。
鄭功成委員提出,農民遷入城市以後,究竟享受什麼社會保障?是社會救濟還是社會保險?如果要寫上這一款的內容,應該是“享有與城市居民平等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權、居住權、子女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多個權利”。
眾多委員都在對如何將“保障”一詞寫入條款煞費苦心。有些委員提出要“全面”或“全部”保障,以體現對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關心;有些委員則強調要“適度”保障,因為若農民舉家遷入城市,現行社會保障機制還不能滿足對其子女上學、家中老人醫療保險等方面的需要。
從斌委員認為不管是“合理”“全面”還是“適當”,這些詞語的自由度太大,都不利於切實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當前維護農民利益的關鍵在於土地制度。土地是農民的根,對於農民來説是最基本的生産資料,但由於屬於國家所有,立法在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上需要予以特殊保護。
由於法律規定得不嚴密,在農村土地徵地中往往會出現村幹部和村委會個人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的問題。在小城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盜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坑農”之實的現象更是屢禁不絕。
據調查,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到2004年中國開始實施農業稅減免以前,各級政府從農民處徵收的稅金大約為1.2萬億元,而改革開放後各級政府從土地徵用獲得的收益約為6萬億元。然而,農民在土地轉讓中所得甚微。
針對這些問題,草案已就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限制收回承包地以及承包地被徵收的補償標準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此前進行的向有關方面徵求意見中,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段應碧説,農業勞動的特點要求對土地要珍惜和愛護,就像保姆再好,也無法達到親生母親的水平。農民和土地必須“親如一家”,唯一的辦法就是“延長土地承包期”。
此次審議的草案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章中已增加對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規定。
有關人士指出,這一修改將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保護耕地應對糧食安全的國家戰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