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調減為5%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
根據1999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8年來,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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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66號):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全文)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可視需要停減徵利息稅
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完成各項議程後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會。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併發表重要講話。 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新華社記者 劉建生 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正式授權國務院可根據實際需要停徵或減徵利息稅。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一決定對法律第十二條作出修改。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方式
授權國務院可根據實際需要停徵或減徵利息稅
6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這一決定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徵個人所得稅。這是受國務院委託,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對決定草案作説明。 新華社記者 龐興雷 攝
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方式,授權國務院可根據實際需要停徵或減徵利息稅。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作的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徵或者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