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改後的律師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條,分別為總則,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律師協會,法律責任,附則。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律師法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法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