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隋笑飛、周瑋)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三審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增加了上述規定。
二次審議修訂草案時,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該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處以罰款。因此在第三次提請審議草案中增加了以上規定。
修改後的修訂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草案還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
草案指出,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