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6月4日電(記者 孫洪磊)為保證抗震救災物資價格穩定,6月4日起,天津市對為地震災區生産過渡安置房所用主要原材料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物價局印發了《天津市對抗震救災重要物資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本次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包括用於抗震救災過渡安置房生産的熱軋卷板、彩涂鋼板、帶鋼和聚苯乙烯。臨時價格干預的方式是實行限定價格措施。限定價格的具體標準為:各企業生産經營臨時價格干預品種2008年5月12日前該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
本次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政策界限是: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臨時價格干預品種用於生産過渡安置房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規定的限價標準。5月12日之後價格已經上漲的,6月4日起,必須恢復到規定的限價標準。
本次臨時價格干預的範圍限定在專門用於抗震救災過渡安置房生産所需的4類主要原材料,對這4類原材料用於非抗震救災用途的不實行價格干預。生産抗震救災過渡安置房的企業採購臨時價格干預的品種,應向銷售單位提供天津市援建四川臨時建房指揮部出具的“原材料調撥單”原件和“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訂貨合同”複印件。不能提供前款規定要件的,應提供其他可以證明所採購原材料用於抗震救災過渡安置房生産的憑據。
《實施辦法》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為地震災區生産過渡安置房所用原材料的生産經營企業違反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關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