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白潔純、劉詩平)記者12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鋻於銀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日益突出,銀監會已于近日發佈《通知》暫停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此項業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銀行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系統風險及客戶適合度評估不足風險日益突出,市場需要進一步規範,銀監會將研究制定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此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而在相關管理辦法正式發佈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銀監會要求,此前已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銀行,不得再向新增客戶提供此項業務,不得再向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提供新交易。同時,銀行還要在《通知》下發5日內將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數量、保證金總額、交易頭寸總額、客戶總體盈虧狀況及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等情況報送銀監會,並在此後將上月情況每月報送,直到已從事此業務客戶完全結清交易倉位為止。
另外,對於已在銀行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客戶,銀監會也在《通知》中建議,適時、及早結清交易倉位。
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是指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具有杠桿交易性質的外匯交易業務,即投資者實際投資一定數量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後,便可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保證金金額進行放大,從而使實際進行的外匯交易的合同金額超出投資者實際投資的交易保證金金額。
在發達的國際市場上,普遍認為外匯保證金交易投機性很強,屬於高風險産品。通常境外銀行開辦此項業務的杠桿倍數一般為10倍左右,而目前境內的銀行則大都在10倍到20倍以上,有的甚至達到30倍-50倍,遠超過國際上普遍可接受的杠桿倍數。
新聞背景:高風險的金融産品: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白潔純、劉詩平)中國銀監會近日發佈通知,在相關管理辦法正式發佈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就是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具有杠桿交易性質的外匯交易業務。其主要特徵是:投資者實際投資一定數量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後,便可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保證金金額進行放大,從而使實際進行的外匯交易的合同金額超出投資者實際投資的交易保證金金額。
例如,在保證金交易杠桿比例為50倍時,假設投資者預期歐元將上漲,其實際投入1萬美元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合同價值為50萬美元的歐元。當歐元兌美元匯率上漲2%時,投資者將盈利1萬美元,按實際投入金額計算,收益率為100%,但當歐元兌美元匯率下跌2%時,投資者將虧損1萬美元,實際投入的本金將全部虧光。
據了解,境外銀行開辦此項業務的杠桿倍數一般為10倍左右,一些審慎經營的大銀行並未開辦此項業務。專門從事保證金交易的公司杠桿倍數可高達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發達的國際市場上,也普遍認為外匯保證金交易投機性很強,屬於高風險産品。
近來,隨著我國銀行提供此業務的範圍越來越廣,國內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桿倍數越來越高,大都在10倍到20倍以上,有的甚至達到30倍至50倍,遠遠超過國際上銀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桿倍數,也超出了銀行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