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 羅沙、韓潔)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10日在解答有關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時表示,此次利息稅政策調整後,稅款仍然實行分段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此,兩部門負責人指出,此次調整只是對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應該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以後孳生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至於儲戶在2008年10月9日以後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利息稅根據儲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時間不同,仍適用不同稅率。此次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後,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利息稅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兩部門負責人表示,針對我國社會經濟面臨的新情況,此次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
兩部門負責人同時表示,利息稅涉及面廣,關係到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為保證暫免徵收利息稅政策的順利實施,各級財政、稅務、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利息稅後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