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檢查發現,我國環評審批公正性有待加強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陳菲、吳晶晶)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在各地開展環評法執法檢查時發現,由於環評審批缺乏統一的環評質量標準,影響了環評的科學性,甚至産生了污染企業和被淘汰的落後産能異地轉移現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27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作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情況報告時表示,目前我國環評審批公正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根據有關部門反映,現行建設項目環評按照投資主體和投資額來劃定分級審批範圍,往往會使一些投資限額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項目肢解送審通過審批,還有的一些中小企業投資額度小而污染嚴重的項目也在審批過程中得以通過。
此外,省市縣各級層層設立專家庫,專家水平參差不齊;選擇環評審查小組的專家帶有主觀意向;一些環評審批部門沒有按照環評法的相關要求,將審批中未採納的結論和審查意見存檔。
執法檢查組在檢查中了解到,2007年藍藻事件之後,江蘇被查處的太湖流域個別污染企業又有向蘇北和其他地區轉移的現象。
據統計,2007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共審批的環評項目達到28萬個。有專家認為,環評審批任務如此繁重,而全國尚未建立統一的環評質量標准考核體系,以現有行政審批部門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難以高質量完成。
報告稱,當前,全國不少環評編制單位往往與環評報告審批單位存在利益關係,違反了環評法的有關規定,有些是其下屬事業單位。這種體制如不改變,環評審批的公正性就難以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建立環評責任追究制和審批行為考核制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陳菲、吳晶晶)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改革現有按投資主體和額度的分級管理辦法,按環境影響和污染程度大小的因素進行分級管理,加強對中小企業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機制,建立相應責任追究制度和審批行為考核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27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作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情況報告時提出,要完善環評體制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與技術等手段,健全建設前、建設中和後評估的環評管理工作機制。
陳至立在報告中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行政監管。簡化環評的環節和程序,加強環評的全過程監管,扭轉重審批輕管理、重事前評價輕事後評估的局面。同時,結合國家事業單位改革,逐步推進環評編制機構與審批部門脫鉤,按照法律規定,建立真正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環評機構,並切實加強對環評機構違反環評法的責任追究力度。
此外,陳至立表示,應清理規範各級專家庫,明確參與環評項目專家的準入門檻和責任制度,建立規範統一的專家庫,保證環評審批的公正性和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