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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一輪土地規劃以6項約束性指標保護耕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王立彬)《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共提出15項調控指標,其中6項約束性指標突出了耕地保護與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圖。

    《綱要》提出土地調控指標包括總量指標、增量指標和效率指標三大類,按指標性質分為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兩類。國土資源部強調,約束性指標是規劃期內不得突破或必須實現的指標。在15項指標中,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佔用耕地規模、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和人均城鎮工礦用地規模等6項指標為約束性指標,是規劃目標的具體化,反映了土地利用規劃最核心的管理意圖,其意義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突出對耕地的特殊保護。在6項約束性指標中有4項指標涉及耕地。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兩項總量指標作為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明確在目標年必須保有的耕地規模和在任何時點都必須保持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佔用耕地規模和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是相互關聯的指標,體現耕地佔補平衡法人責任制的政策要求。規劃期內新增建設佔用耕地規模要控制在指標確定的規模以內,不得突破,突出強調各項建設應儘量減少對耕地的佔用。

    二是強調對建設用地的控制。6項指標中3項指標涉及建設用地,分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佔用耕地和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將城鄉建設用地作為約束性指標,一方面強化對包括城鎮、獨立工礦和農村建設用地在內的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的控制。既要滿足城鄉人口的合理用地,又要從人口與用地關繫上保持協調一致,遏制建設用地的低效利用,促進存量建設用地的利用,控制建設過多佔地。另一方面,促進城鄉用地的統籌發展,防止城鎮化發展帶來城鎮工礦用地增長的同時,農村建設用地不減反增。人均城鎮工礦用地約束性指標強調用地效率方面的引導控制,重點是防止建設用地的低效利用,而不是限制城鎮化、工業化對建設用地的正常需求,同時防止規劃中誇大城鎮人口發展規模而人為增加城鎮工礦用地規模。

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土地“閘門”將關緊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王立彬)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國家進一步強化土地“閘門”在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中的作用,以切實保護耕地、保障發展。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從我國土地國情出發,明確提出今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指導思想是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轉變方式”:一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不僅要支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還要通過加強宏觀調控,統籌經濟社會與土地利用協調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二是轉變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從改進保障科學發展的用地、管地機制入手,堅持宏觀調控與市場配置有機結合,激勵與約束雙管齊下,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手段,落實共同責任,轉變用地方式,促進多方合作,推進科技創新,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為此,《綱要》在明確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等原則同時,提出統籌各業各類用地、強化土地宏觀調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土地利用日趨多元化,城鄉、行業發展盲目圈地,用地結構比例失調,區域用地惡性競爭,已成為當前土地利用面臨的普遍問題,不僅影響土地利用整體效率的提高,還帶來城鄉矛盾、土地浪費、盲目投資、重復建設等一系列問題。為此,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必須加強統籌協調,把各行業、各類型、各區域的土地通盤謀劃,妥善處理建設與非建設、基礎與非基礎、城市與農村、生産與生活等用地的關係,著力協調城鄉、區域和行業用地的矛盾。落實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要求,優化用地配置,引導人口、産業和生産要素合理流動,促進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

    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階段,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加大了宏觀調控的難度。特別是一些地方固定資産投資過快增長,傳統的宏觀調控手段效果不理想。國家賦予土地參與宏觀調控的職能,就是要利用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政府控制土地一級市場和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有利條件,進一步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今后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將把增強土地參與宏觀調控的能力作為一項重要目標,科學把握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和時機,充分運用土地政策,並與産業政策、區域發展戰略等緊密配合,從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産能過剩行業用地,保障民生用地,防止區域過度開發。

2020年前國家將推動六大土地整理工程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王立彬)《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出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與生態建設相結合,改善生態環境,堅持內涵挖潛,突出土地整理和復墾,推進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約轉變。在規劃期末的2020年以前,國家將推動六大土地整理工程。

    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是保護耕地,堅守耕地紅線,實現保護資源,保障發展“雙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綱要》設置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和重大工程,根本目的是要有重點、有計劃地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活動,引導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對實施規劃起到支撐作用,確保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戰略目標落實。

    《綱要》確定重大工程的依據,包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模較大,對實現規劃目標具有支撐作用;立足於落實重點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任務,或解決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流域開發治理、生態環境建設等國土整治活動中出現的土地利用問題;有利於改善區域生態環境,預期效益較好。《綱要》設立的7項重大工程,其中6項工程以土地整理復墾為主要內容。

    一是為提高糧食主産區糧食綜合生産能力,結合基本農田建設、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和水利設施建設,設立“糧食主産區基本農田整理工程”。

    二是結合重點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設立的土地復墾工程。因為煤礦在我國分佈量大面廣,規劃期間以重點煤炭基地為主,設立“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工程”。

    三是為妥善安置庫區移民,解決移民安置的生産和生活用地問題,設立“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工程”。

    四是結合西部地區生態環境建設,圍繞農田綜合整理,設立“西部生態建設地區農田整治工程”。

    五是為有效增加耕地面積,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選擇宜耕後備資源比較豐富、具備開發條件的重點區域,設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工程”。

    六是為解決因交通幹線建設、輸水主幹線和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引發的沿線土地利用問題,分別設立“‘五縱七橫’公路沿線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和“南水北調水利工程沿線土地整理工程”。

新聞分析:我國耕地何以必須堅守18億畝紅線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王立彬)《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出,我國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別保持在18.18億畝和18.05億畝。在人口增長,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時期,為什麼必須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

    目前,我國人均耕地只有1.39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卻承載了佔世界22%的人口。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增地減”成為我國現代化進程中最突出的矛盾。同時,近年來,我國部分耕地質量降低,在農業科技沒有重大突破的情況下,糧食單産持續提高難度加大。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必須保有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守住18億畝耕地,是確保我國糧食安全的基本需要。根據各種指標綜合預測,實現中國糧食基本自給的耕地面積,最低就是18億畝。滿足《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提出的2020年糧食綜合生産能力穩定在5.4億噸以上的目標,也至少需要18億畝耕地。因此18億畝耕地是糧食安全的基本資源基礎。

    守住18億畝耕地,是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需要。我國有8億多農民,耕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關係,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根本保證。如果耕地減少過快,在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情況下,將會産生大量“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農民,對社會經濟發展遺患無窮。

    守住18億畝耕地這條紅線,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實踐證明,以資源約束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嚴格保護耕地,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土地供給的剛性,可以有效抑制建設佔用土地過度需求,促進形成節約集約用地的“倒逼機制”,促使經濟發展方式向節約集約型轉變。

    守住18億畝耕地,還有利於穩定生態環境建設成果。耕地不僅具有生産功能,還具有顯著的生態和景觀功能。最近一個歷史時期,為了改善我國生態環境,減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生態建設還要佔用一部分耕地。因此,嚴格保護耕地,可以減少土地過度開發帶來的生態問題,保障生態環境建設成果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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