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記者王敏、齊中熙)日前,中華全國總工會下發了《關於積極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與2008年出臺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推動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意見》《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的意見》銜接配套,將進一步大力推動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更加有效地保障職工勞動報酬權,使廣大職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經過各級工會的努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得到長足發展。近年來,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企業和職工人數每年都有兩位數的增長。通過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有效地解決了中小企業工會在平等協商中“不敢談”“不會談”等突出問題,促進了勞動關係和諧和企業發展、維護了職工權益。
然而,記者同時了解到,目前各地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發展還不平衡,此次全國總工會通過對各地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情況的調研,制定了《指導意見》,明確了協商主體的多樣性,協商內容的靈活性,協商標準的漸進性,協商程序的規範性。
根據《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可根據實際來確定協商主體:一是可由行業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下同)與行業內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協商;二是可由行業工會與行業內企業方推薦産生的代表進行協商;三是由行業工會與行業所屬各企業行政進行協商;未組建行業工會的,還可由行業所在區域的工會代行行業工會的職能,與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協商。
“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地方行業工會組織特別是企業代表組織還不夠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各級工會從本地實際出發,確定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主體,推動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對此,應提倡各地大膽實踐。”張鳴起説,“需要強調的是,考慮到工商聯與眾多非公有制中小企業聯絡密切的特點,工會進行協商的對象——企業代表組織,不應僅限于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還應包括工商聯、行業商會等各種企業代表組織。”
針對我國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工會組織程度低,職工維權任務重的現實情況,《指導意見》規定,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點是同一行業的企業,特別是同行業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同時《指導意見》要求,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依法在縣級以下區域內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開展。又提出,“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從實際出發,探索在縣(區)及以上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這樣規定,既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又為各地創造性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供了發展空間。
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是: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和工資支付辦法等。張鳴起説,當前,應重點圍繞勞動定額、工時工價標準進行協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定額標準的協商共決機制。把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作為協商重點,更加體現出産業特色,更加突出工資集體協商增強實效性的目標。
同時,《指導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定額制訂的標準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以防止企業方隨意提高勞動定額標準,從而為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了更利於保護廣大職工權益的政策依據。
《指導意見》中要求,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協調勞動關係三方的重視和支持。著力推動各級政府主導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協助政府強化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資制度、工資指導線制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工資調控體系,緊緊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加強對行業工資集體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資是職工的核心經濟利益所在。”張鳴起説,著力加強行業工會組織建設,為加強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業職代會制度,為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搭建民主管理平臺。各級産業工會要加強對本産業、行業所屬企業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調查研究,在制定行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勞動定額標準等方面加強指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