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隋笑飛、崔清新)為了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4日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設定行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實施評估。
行政強制法草案于1999年開始動手醞釀,歷經2005年、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草案同時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草案同時規定,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