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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過時法律條文進行清理修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陳菲、吳晶)“刪去下列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對我國現行法律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了修改。

    根據草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四部法律中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予以刪去並作出了修改。這意味著“投機倒把”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名詞將成為歷史名詞,不再出現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當中。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為了使正在形成並不斷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科學、統一、和諧,通過法律清理,對現行法律中存在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法律之間明顯不一致、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草案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根據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即“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草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9部法律和法律解釋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7部法律中“徵用”修改為“徵收”;對37部法律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修改;對33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對4部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稱或者條文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今後應當繼續開展法律清理工作,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法律之間的銜接,在制訂和修改有關法律時,及時對與之不一致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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