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韶關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員工鬥毆事件涉及的兩起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新華社廣州10月10日電10月10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分別對2009年6月26日韶關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原旭日電子玩具廠)員工故意傷害案、聚眾鬥毆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肖建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許其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23時許,在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實習的女生黃某某在廠內準備回宿舍時,被一名新疆疏附縣男員工追逐,從而引發疏附縣員工與其他員工的爭執、鬥毆。被告人肖建華聞訊後,煽動車間和宿舍樓內圍觀的其他員工前去毆打疏附縣員工。當參與鬥毆的疏附縣員工離開鬥毆現場後,被告人肖建華、許其琪、蔣景、廖譜生、沈文慶夥同他人仍不肯罷休,分別持鐵管等工具,對多名未參與鬥毆的疏附縣員工進行毆打,造成阿西木江·艾麥提、薩迪克江·喀則死亡、3人重傷、6人輕傷。其中,被告人肖建華、許其琪參與了對阿西木江·艾麥提等人的毆打,肖建華還用鐵管進行威脅,阻止醫護人員救治傷員。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肖建華、許其琪、蔣景、廖譜生、沈文慶持械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建華、許其琪積極實施毆打行為,是致被害人阿西木江·艾麥提死亡的實施者,是主犯,被告人肖建華還起到了糾集、煽動作用,並阻止醫護人員救治被害人,犯罪情節惡劣,罪行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蔣景、廖譜生、沈文慶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蔣景有期徒刑八年;判處被告人廖譜生有期徒刑七年;判處被告人沈文慶有期徒刑七年。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淩晨,在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宿舍區發生的員工鬥毆事件中,被告人亞爾麥麥提江·伊斯馬伊力、奧斯曼江·奧布力、玉蘇普江·圖爾等數十名疏附縣員工持鐵枝、棍棒等工具毆打其他員工,被告人盧小強、廖右軍、陳意有等其他員工亦持鐵枝等工具與疏附縣員工互毆,被告人盧小強還對阻止鬥毆的疏附縣帶隊幹部進行了毆打。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盧小強、廖右軍、陳意有、亞爾麥麥提江·伊斯馬伊力、奧斯曼江·奧布力、玉蘇普江·圖爾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盧小強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意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盧小強有期徒刑七年;判處被告人廖右軍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陳意有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亞爾麥麥提江·伊斯馬伊力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奧斯曼江·奧布力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玉蘇普江·圖爾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