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哈爾濱10月11日電(記者 李建平)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優化發展環境,黑龍江省日前出臺實施了《黑龍江省損害發展環境行政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按照規定,政府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採取行政措施,引發群眾大規模集體上訪將被追究責任。
這部10月起正式實施的法規,對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損害發展環境的行政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其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採取行政措施,導致群眾大規模集體上訪、重復上訪,或者引發其他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行政機關效率低下,工作人員態度生硬、服務質量差、不文明執法,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損害發展環境行政行為失察或者監管不力的;強制行政相對人訂購報刊、書籍、雜誌、音像製品等行政行為,都將被追究責任。
法規還對各級行政執法人員所需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由承辦人直接做出的違法行為,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導致違法行為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有關負責人直接干預導致違法行為的,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經集體討論決定做出違法行為的,主持討論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未提出抵制意見的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因上級批復、決定錯誤導致違法行為的,由上級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對於構成違紀的行政執法人員,將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可採取責令改正或者公開道歉、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執法資格和調離執法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一種或者幾種方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