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中心法律地位將明確 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2日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中國徵信中心是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徵信機構,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中國徵信中心是獨立的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經批准,人民銀行于2003年設立了徵信中心,幾年來,徵信中心先後建成了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併為商業銀行提供查詢服務,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徵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徵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徵求意見稿規定,中國徵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徵求意見稿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徵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
徵信機構不得收集家庭出身、疾病等個人信息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2日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五種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收集。
這五種個人信息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屬黨派;(二)身體形態、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數額、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産;(四)納稅數額;(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在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信息主體特別書面授權後,徵信機構可以收集第(三)項、第(四)項信息。
徵求意見稿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機構收集信用信息資格的徵信機構提供信息主體的信用信息。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
我國徵信立法進程加快 相關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2日公佈了《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將徵信業務定義為包含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將信用報告業務、信用評分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等都納入管理的範圍,對徵信業務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個環節均做出了規定。並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徵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為改善我國徵信市場機構設置混亂,業務開展無序的現狀,並借鑒銀行、證券行業的管理方法,徵求意見稿採用了較為嚴格的“機構準入”,從機構監管的角度入手,明確徵信機構應當採用法人的組織形式,對其設立、業務範圍、業務變更、分立、合併,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均規定了行政許可,並對設立徵信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申請和審批程序、高管的任職條件、徵信機構的退出等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對徵信機構開展徵信業務時所要遵循的一般規範做出了規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徵求意見稿採取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區別對待的原則思路,即除中國徵信中心外,徵信機構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一般必須徵得信息主體的同意,而對法人及其他組織僅要求徵信機構在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時則應當取得其同意。
徵求意見稿為防止徵信機構、金融機構不規範或者不法行為對信息主體的權益造成侵害,對信息主體給予了較為嚴格的保護,不但規定了絕對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過對徵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增加義務的方式增強了對信息主體知情權保護、完善了異議權,並賦予個人在除徵信中心外的徵信機構未按要求處理異議的情況下,退出其徵信系統的權利。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11月1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徵求意見稿發表意見。
設立徵信機構實繳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2日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設立徵信機構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徵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設立徵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具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滿足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有健全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技術設施;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徵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考慮徵信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