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0月13日電(記者葉前)13日,《廣州市公共場所控煙條例(草案)》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在機關辦事大廳,中小學校,醫療機構,圖書館,金融、郵電機構營業廳,公共交通售票廳及等候室,網吧,電梯和纜車等十類場所禁止吸煙,違者將被處以50元的罰款。
草案區分了禁止吸煙場所和部分禁止吸煙場所。議案領銜人蘇晉中代表説:“對於禁止吸煙的場所範圍,本著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進行,先將應當馬上實施禁煙的單位及目前實施控煙工作較好的單位規定為禁止吸煙場所,對於部分公共場所,先規定為部分禁止吸煙場所。”
為此,草案規定,在歌舞娛樂、遊戲休閒場所以及餐廳和賓館的劃定吸煙區外,禁止吸煙。
關於禁止特定人吸煙和在特定場所吸煙問題,在審議中,廣州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刪除草案中禁止孕婦和未成年人吸煙的條款。但對於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和孕婦出售煙草製品的,草案規定將對經營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
“本條例旨在規範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從而使吸煙者在行使自身權利的同時,不危害他人健康。孕婦和未成年人有吸煙的權利,地方性法規不能限制不危害他人的個人行為。”廣州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周國生説。
在規範煙草産品廣告方面,草案除了禁止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以及戶外廣告牌發佈廣告,還禁止煙草生産者和經營者派贈煙草製品。草案規定,對於結合派贈煙草製品的隱性廣告行為,將被罰款10萬元。
草案對違反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公民處以50元罰款。針對這樣的處罰力度能否真正發揮效用,廣州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前提案代表們建議處以300元-500元的罰款,鋻於行政處罰法對當場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情況的規定,50元的罰款有利於增強處罰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