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王宇 陳菲)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全文公佈《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就徵信管理條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有關不良信用記錄保留期設定等內容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
這是國家首次明確提出負面信用記錄保留期問題。此前,負面信用記錄該保留多久一直讓很多人心存狐疑,人們擔心,擁有一次不良信用記錄是否會影響終身。
“這條規定相當於對負面信用記錄設定了5年和7年的保留期,超過保留期限,負面信息就將在個人信用報告中被刪除,這是參照國際慣例的一種做法。”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一方面國家必須對不良信用行為予以打擊,另一方面,不能因為信用主體有了一次不良信用行為,就要其一輩子背負後果,這樣的規定是對信息主體的保護。
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通知也指出,對信息主體的保護是徵信活動有序開展的重要保障,對信息主體的保護越有效,越有利於徵信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徵求意見稿為防止徵信機構、金融機構不規範或者不法行為對信息主體的權益造成侵害,對信息主體給予了較為嚴格的保護,不但規定了絕對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過對徵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增加義務的方式增強了對信息主體知情權保護、完善了異議權,並賦予個人在除徵信中心外的徵信機構未按要求處理異議的情況下,退出其徵信系統的權利。
例如,徵求意見稿第五章“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就明確規定,包括收入數額、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産、納稅數額等在內的個人信息,徵信機構不得收集。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個人每年有一次免費獲取其信用報告的權利。
另外,很多人認為對記錄保留期的統一設定缺乏區分。對此郭田勇指出,按道理來説,徵信系統需要對個人或企業惡意發生的不良信用行為和無意發生的不良信用行為作出區分,並在信用記錄方面能區別對待。不過,在當前條件下,這樣做的成本較高,也不易操作,目前我國徵信系統還達不到這樣的要求。
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順利建成,截至目前,企業徵信系統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1400多萬戶,個人徵信系統收錄自然人數6.4億人,其中有信貸記錄的1.4億人。央行組織商業銀行建成的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主要記錄了在錄企業和個人在金融領域的信貸信息,以及在環保等方面遵紀守法的信息。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將查詢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作為審辦信貸業務必不可少的環節。
央行有關人士表示,今後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的建設。規範信用評級業務行為,扶持國內評級業的發展。確保數據質量和系統穩定運行,同時改進服務,提供多種版本的信用報告,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