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杜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聯合製定的《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出臺,仔細研讀,記者發現,這份《實施意見》蘊含四大看點。
意義重大 原則清晰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數額可觀,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意義重大。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項舉措,有利於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積金收益,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有利於帶動住房投資和消費,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有利於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推動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實施意見》試點原則是嚴格控制貸款用途,實行專款專用;規範貸款審批程序,貸款資金實行封閉管理;加強風險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試點工作以城市為單位進行,由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負總責。
強調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是否會影響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呢?
《實施意見》強調,試點工作必須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嚴格控制貸款規模,禁止無償調撥使用。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試點不改變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不影響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
根據《實施意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時,必須徵求繳存職工意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公佈試點的建設規模、開發單位、建設成本、供應對象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此外,《實施意見》還指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
明確資金使用方向 保證資金安全
如何確保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如何保證資金安全,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利用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髮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定向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禁止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為了加強貸款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實施意見》明確提出5項具體要求,分別是:
——設立資金監管專項賬戶,對貸款資金流動實行全程封閉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項目進行嚴格評審,並提交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切實防範貸款風險。
——落實貸款抵押,借款人必須以在建項目、房産或土地使用權足額抵押,不得重復抵押。
——規定試點城市政府承擔落實償還貸款的責任,確保貸款本息按時償還。
加強監督檢查 嚴格工程質量
《實施意見》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實施意見》印發後60日內,將試點城市名單及實施方案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核批准,非試點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任何項目貸款。
《實施意見》強調,必須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銀監會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在住房公積金試點工作中出現違紀行為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實施意見》還要求,試點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工程建設全程監管,促進科學設計、精心施工,嚴格監理,確保房屋質量和安全。工程項目要符合節能省地環保的標準和規範。項目選址合理,居民生活條件便利,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符合政策規定。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必須嚴格控制供應對象,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完善申請、審核、輪候、復核等制度,加強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