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改建議稿提出廣告代言人 應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修改建議稿提出,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應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納入規制範圍,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廣告其他參與者”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記者從今天在此間召開的首屆海西廣告高層論壇上獲悉的。
近來,部分明星、名人代言的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權益,被行業協會集中點評、曝光,並由此引發行業協會與明星、名人的一系列糾紛備受公眾關注。其根源在於現行《廣告法》沒有對廣告代言人應承擔的連帶責任做出規範。如果此修改建議獲得通過,廣告代言人將作為第四主體被監管,並對其代言的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據悉,此修改建議借鑒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立法經驗,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
此外,有關專家還希望,《廣告法》的修改能對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且違法率高的醫藥、保健食品、煙酒、涉農等廣告內容提出具體的規範要求;對虛假廣告給予重罰,由廣告主承擔主要責任;完善“比較廣告”的規則,明確禁止進行比較的商品和服務;將互聯網、移動通訊等新媒體納入現行“廣告經營許可制度”;對設置戶外廣告的公共空間資源分配方式做出規定等。
據悉,《廣告法》的修訂已列入全國人大2009年修法計劃。現行《廣告法》共6章49條,于1995年2月1日開始實施。(記者 富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