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何雨欣、韓潔)記者2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稱,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稱,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設備,申請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按如下方式辦理手續:
——對於污水處理、環境綜合治理、交通等貸款項目單位可以按相關規定到海關直接辦理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
——除上述所列的貸款項目單位以外的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首先需經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報地(市)級國稅主管機關認定其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該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完全用於增值稅免稅業務等因素而無法抵扣,併為其出具稅務確認書後,方可按相關規定到海關辦理進口設備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
——2009年1月1日以後進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設備,符合免稅條件和相關要求的,在補辦海關免稅審批手續後,已徵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准予退還。但對於按照重大技術裝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有關進口整機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規定,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進口屬於專項政策規定徵稅範圍內的設備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待遇,已徵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