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接受李東生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李東生辭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