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1月10日電(記者 楊一苗)陜西省日前發佈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委託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國有公共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群眾利益的31種行為,將被追究行政責任。
《陜西省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試行辦法》規定,在行政行為中利用職務權力或者職業特權,謀取單位和個人不正當利益,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損害群眾利益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
其中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包括:擅自設立集資、收費、罰款項目,或者擴大收費、罰款範圍和標準;擅自開展達標、評比、表彰、節慶等活動,或者強行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行政管理和行業監管中出現的損害群眾利益行為,主要包括:違反規定將管理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單位、經濟實體或交給仲介機構,要求管理相對人接受指定的有償服務,從中牟利;應當與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或仲介組織脫離而未脫離,或者參與其經營,利用其賬戶、資金髮放福利、獎金,無償佔用其財物、報銷費用等。
此外,行政執法中的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包括不具備執法主體或者執法資格執法;不持證或者證件不齊全執法;超越權限、超出範圍執法或者違反程序執法等。國有公共服務單位損害群眾利益行為主要包括:違反規定自定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項目,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收取費用,不執行收費公示等。據了解,《辦法》中共列舉出損害群眾利益的31種行為,凡有這些行為之一的,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