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記者 胡浩)記者9日從國家海洋局了解到,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日前聯合下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範海上風電建設,以促進海域空間資源合理利用,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引導海上風電健康、持續發展。
據了解,該辦法共十章三十八條,規定了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海上風電項目授權、海域使用申請審批和海洋環境保護、項目核準、施工竣工驗收和運行信息管理等各個環節的程序和要求。該辦法明確,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作為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對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以及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海上風電項目實施管理,並在海上風電規劃編制、項目核準、施工等階段做好管理銜接。
辦法規定,海上風電建設應當堅持先編制發展規劃,以規劃為指引,再開展具體項目建設的原則。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分為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兩個層級。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國家能源局統一組織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並會同國家海洋局審定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時,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提出用海初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
辦法中提出,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應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海域資源的原則,合理佈局。海上風電項目必須經過核準並取得海域使用權後,方可開工建設。使用無居民海島建設海上風電,應當按照《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手續,並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後,方可開工建設。
同時,建設海上風電項目必須編制海上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並在建設時按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核準意見的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設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