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資委16日發出通知,要求中央企業申報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並加強對所出資企業尤其是所屬重要子企業利潤分配事項的管理,以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通知稱,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收益權的具體體現,各中央企業應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申報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並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結果的真實、準確。
通知強調,國有獨資企業(公司)2009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應交利潤基數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的餘額,有關數據應當以經審計的2009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為基礎。
按照要求,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於2010年4月30日前,國有控股公司則應當於股東會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上報給國資委。
據了解,中央企業自2007年開始向財政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試點工作。當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結束了自1994年以來中央企業只向政府上交稅收,不交紅利的歷史。
同年,財政部和國資委發佈《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按行業將央企劃分為三類,按不同比例上繳紅利: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徵的企業,上交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交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暫緩三年上繳或免繳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