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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關於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工程建設的解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中央紀委負責同志就頒布實施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 譚浩)2010年5月7日,中央紀委頒布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制定出臺《解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解釋》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工程建設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增強國力的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事業。當前工程建設領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有的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有的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這些問題不僅嚴重干擾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而且往往引發錢權交易、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成為阻礙科學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治理工作。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用兩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並將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的行為作為治理工作的目標之一。

    中央紀委、監察部非常重視對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市場經濟活動行為的治理。2004年,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發佈了《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對懲治和預防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顯現,《處理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滿足新時期新階段工程建設領域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的需要。此外,鋻於《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專門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作出具體規定,致使實踐中對這些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産生了一些分歧,影響了相關案件的正確定性處理。因此,有必要起草制定專門規定,進一步明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黨紀處分依據。這樣有利於加大懲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力度,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為配合專項治理工作,根據中央紀委領導同志批示,2009年11月中央紀委開始《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數易其稿,2010年2月形成了《解釋》送審稿。3月18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送審稿,5月7日《解釋》正式印發。

    問:請介紹一下《解釋》的主要內容。

    答:《解釋》一共15條,3000余字。主要規定了適用對象、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含義,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具體違紀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其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等內容。其中具體違紀行為的設定和《黨紀處分條例》的適用,是《解釋》的核心內容。工程建設環節較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解釋》不可能涵蓋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的所有方面和環節,因此,《解釋》在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中,根據《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和《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指導意見》等八個指導意見,結合典型案例,緊緊抓住關鍵環節,將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並謀取私利的行為細化為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與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房地産開發與經營、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物資採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個方面,三十九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適用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同時,《解釋》對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雖然未謀取私利,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産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或者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明確了黨紀處分依據。

    問:《解釋》適用於哪些人員?

    答:《解釋》第一條將適用範圍規定為:黨和國家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問:什麼是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的行為?

    答:為了增強《解釋》的可操作性,便於貫徹執行,《解釋》第二條對“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進行了界定,即:“本解釋所稱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要求、授意、暗示等方式,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問:請介紹一下《解釋》與《處理規定》的關係。

    答:《解釋》的內容全部吸收了《處理規定》中所規定的違紀行為,因此,《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央紀委、監察部2004年2月3日發佈的《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問:請談談對學習貫徹《解釋》有什麼要求。

    答:首先要加強對《解釋》和即將頒布的《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的學習宣傳工作。各級黨委(黨組)要組織有關黨員幹部認真學習《解釋》,使大家正確理解和掌握《解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內容,了解違反《解釋》的嚴重後果,做到未雨綢繆,預防在先。其次,各級黨組織要以《解釋》頒布實施為契機,按照中央要求,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認真對照檢查,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解決措施和處理辦法。再次,要進一步加大查辦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各級紀檢機關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嚴肅查處案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採取有力措施,集中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堅決遏制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以實際的辦案成果來檢驗專項治理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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