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正式公佈兩證據新規
要求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切實提高刑事案件審判質量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對外公佈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製定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兩個《規定》對政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對於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提高執法辦案水平,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個《規定》不僅全面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細化了證明標準,還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判斷和運用;不僅規定了非法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還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切實把兩個《規定》貫徹好、執行好,對於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辦案水平,進一步強化執法人員素質,必將發揮重要作用。各相關部門將在司法實踐中嚴格貫徹落實兩個《規定》,牢固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觀念、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觀念,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切實提高刑事案件審判質量。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共41條,分為一般規定、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3個部分。其中,對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作出了嚴格規定。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要求,辦理死刑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確保案件質量。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共15條。其中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兩個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