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拉薩6月29日電(記者 文濤 尕瑪多吉)7月1日起,新修訂的《西藏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補償辦法》將正式實施,修訂後的補償辦法不僅簡化了補償程序和審批環節,同時還提高了補償標準、擴大了補償範圍。
自2006年《西藏自治區重點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補償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廣大農牧民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意識明顯提高,野生動物分佈範圍、種群和數量明顯恢復。但野生動物頻頻損毀農作物、草場,甚至對人、畜進行攻擊的事件時有發生。僅2008年和2009年就有2萬多戶農牧民群眾的財産遭到侵害。
西藏自治區林業局野生動物保護處負責人宗嘎説,在《補償暫行辦法》中,儘管明確了對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的補償,但存在著取證門檻高、審批程序複雜、補償範圍不夠全面以及補償標準較低等問題。
2008年7月起,西藏多個部門聯合啟動了對《補償暫行辦法》的重新修訂工作,在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多方徵求意見並修改、補充、完善後,形成的《西藏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補償辦法》于2010年5月19日提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並獲得一致通過,並於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注意到,修訂後的《補償辦法》對野生動物“肇事”後的補償程序、範圍和標準都做了相應調整。為了使遭受損失的群眾在最短時間內得到補償,將審批權下放到了縣級和縣級以下,並簡化補償程序,取消了以往要求受損群眾提供照片、錄像等證據材料的要求。同時,還明確了審批環節和審批時限,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受害人向村委會提出補償申請後,所有審批單位應在87日內完成審批,並將補償金兌付給受害人。
考慮到實際中野生動物對經濟林木、房屋、傢具、畜圈等也造成了很大破壞,《補償辦法》擴大了補償範圍,增加了非成年牲畜死亡也給予適當補償的條款,同時還刪除了以往5種不予補償情形的規定。
此外,西藏還根據實際財政能力適當提高了補償標準。對於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傷害、牲畜家禽死亡、農作物經濟作物經濟林損毀、房屋傢具畜圈等家庭財産損毀等情況,在明確了補償標準的同時,還將根據物價上漲程度調整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