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瑋、白瀛)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
草案指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草案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保存工作。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非遺”傳承人應履行“培養後繼人才”義務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周瑋、修鈺)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區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草案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的三個條件: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草案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的四項義務:繼續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益性宣傳活動。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要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給予有利於開展傳承活動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非遺”保護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瑋、白瀛)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
草案還明確,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草案指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産專題博物館,支持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集中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場所,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
學校應將“非遺”教育納入相關課程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周瑋、修鈺)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將非物質文化遺産教育納入相關課程,因地制宜開展教育活動。
草案指出,開設相關專業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研究、教育活動,培養專門人才。
草案規定,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站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意識。
草案還規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檔案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我國擬立法支持合理利用“非遺”項目發展文化産業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瑋、崔靜)我國正在努力通過立法,使這個文明古國擁有的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在得到妥善保護的前提下,更好地體現其商業價值。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特殊優勢,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發展文化産業。
法律草案中提到的“合理利用”需要特別關注。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出現了過度商業性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現象。專家指出,重申報、重利用、輕保護的觀念和做法,讓“非遺”越來越受到威脅。
如何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係?草案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採取積極措施,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産業的企業等經營單位予以扶持,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産業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同時,相關法律責任也在草案中予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非遺”調查應尊重被調查對象風俗習慣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瑋、白瀛)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徵得被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草案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時侵犯被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禁止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任意開展“非遺”調查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瑋、白瀛)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境外組織需批准方可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調查。
草案規定,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的圖片、形成的資料的複製件。
草案規定,有四種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和形成的資料;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是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二是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三是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四是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的圖片、形成的資料的複製件的。
專家+公眾:增強“非遺”名錄社會公信力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周瑋、修鈺)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國務院和省區市政府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遺”項目予以保護。
為了保證政府作出的決定既有社會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需要,草案規定,在“非遺”名錄建立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並徵求公眾意見。
草案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小組由5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同領域,分別建立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産生。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各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人召集。
根據草案,專家評審小組要對擬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過半數的專家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應當進行充分協商,提出審議意見。
為保證評審工作科學、民主、公平,草案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制度,對參與評審的專家建立誠信檔案。
草案明確,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草案同時規定,文化主管部門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徵求有關專家的意見,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佈。
中國擬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保護傳統文化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瑋、崔清新)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明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這部法律草案的現實迫切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在最近幾年裏,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同時,“非遺”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衝擊,一些依靠口傳身授予以傳承的文化遺産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大量珍貴實物遭到毀棄……所有這些,都亟須通過立法明確有關制度。
中國文化部部長蔡武就這一法律草案作説明時表示,中國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法律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保護、弘揚和展示。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法。
蔡武在談到立法的總體思路時指出,一是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二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三是正確處理保護、保存與利用的關係。四是與《公約》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
立法者努力使這部法律對接國際公約精神。根據《公約》的規定,草案確定法律的調整範圍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語言載體,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和曲藝,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遊藝和雜技以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産。
蔡武説,《公約》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不僅包括無形遺産,還包括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工具、道具等,以及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者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據此,草案不僅對無形遺産的保護、保存做了規定,還對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的保護、保存做了規定。
法律草案還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等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