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廣東省檢察院舉辦“充分發揮反瀆職侵權職能,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座談會,來自司法系統、法學界的代表齊聚一堂,探討新時期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難點熱點,及如何建立查辦和預防結合的長效機制等問題。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和矛盾凸顯期,瀆職侵權犯罪作為最嚴重的腐敗現象之一,日益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紅介紹説,廣東針對新時期瀆職侵權犯罪特點,積極探索查辦和預防相結合的長效機制,近5年共立案偵查1590件1729人,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近12億元。
記者了解到,2005年以來,廣東全省查處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共造成1382人死亡、140人重傷;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大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近55億元。據統計,瀆職侵權犯罪造成的個案損失是貪污犯罪的17倍。
七成瀆職案涉及受賄
環保、計生、醫療等公益性行政部門也頻頻發案
“瀆職侵權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權,甚至濫用職權,不僅會導致國有資産流失,阻礙和破壞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責任事故。” 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黃維玉説。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傅作慶濫用職權案就非常有代表性。傅作慶在收取了申請執行人50萬元的賄賂款後,在明知被執行單位已主動履行完法定債務的情況下,仍強行拍賣了被執行單位的廠房,造成該企業損失280萬元。
“目前,瀆職犯罪的行業性、部門性特點十分明顯,大案要案突出,窩案串案不斷發生。”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杜言告訴記者。據統計,2005年之前,廣東省檢察機關反瀆部門立案查處的673件瀆職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有228件,佔34%。到2005年,上升至42%。而目前,重特大案件的發案率還在進一步上升。據統計,2010年1至7月,廣東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瀆職侵權犯罪案件535件。立案偵查217件249人,同比分別上升18.6%和22.1%。
以往,工程建設、土地管理和礦産資源開發、司法等是瀆職侵權犯罪的易發多發領域。“而現在,隨著政府不斷調整及強化行政機關的公共服務功能,以往較少發生瀆職犯罪的一些公益性行政部門,如環保、計生、醫療、教育等部門也頻頻發案。”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副處長郭某某、副處級民警盧某某等5人濫用職權、受賄案,採取直接打印準遷證的方式幫他人辦理準遷證,導致不符合落戶條件的114戶300人落戶深圳。
記者從廣東省檢察院典型案例選編中發現,以瀆職侵權罪名與受賄罪一起起訴判決的案件佔了其中的七成。部分瀆職犯罪涉及權錢交易,尤其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犯罪大多與賄賂犯罪交織在一起。
“口袋為界論”造成取證難
有些領導對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認識不足,甚至公開説情、偏袒庇護
“‘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阻力大’嚴重制約和影響反瀆工作健康發展,影響案件的依法及時有效查處。”杜言深有感觸地説,由於種種原因,目前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容易被忽視,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存在“三難一大”難題。
據介紹,瀆職侵權類的職務犯罪不同於其他刑事類案件,許多是領導幹部因為過失而造成事故或損失,所以比較容易得到同情和諒解,而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以“花錢買教訓”、“好心辦壞事”等藉口為自己開脫。另外,由於此類犯罪發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涉及環節較多,責任相對分散,危害結果容易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
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有些領導幹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不把瀆職當違法,不把瀆職當犯罪”,認為只要不牟私利、不揣腰包,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甚至為嫌疑人公開説情、偏袒庇護。此種“口袋為界論”給反瀆機關取證帶來難度。
有些部門和單位對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檢察機關,往往以黨紀政紀代替刑事處罰,是瀆職犯罪處理難的原因之一。有專家認為,這是由於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善。
“瀆職侵權犯罪對腐敗案件的危害起到疊加作用,檢察機關要加大力度,下大力氣消除社會普遍存在的誤區。”廣東省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書記劉富才説。
發揮“良醫治未病”作用
要加強同步預防力度,立法的完善是推進反瀆工作的重中之重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為了破解難題,廣東省檢察機關反瀆部門不僅強化了自身辦案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還加大了與紀檢、審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聯絡,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為發現線索與查辦案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檢察機關對媒體披露的事件要第一時間關注、介入調查,要真正發揮‘良醫治未病’的作用。通過預防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敢膽大妄為。”廣東省紀委副書記梁萬里強調,特別要加強對藥品、質量監督、環保、國土等關係國計民生重點領域的瀆職侵權犯罪的同步預防力度。
有關專家也指出,一方面刑法關於瀆職犯罪構成要件,如徇私情節、危害後果以及量刑標準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執法不統一、認識不一致。另一方面,一些危害嚴重的瀆職犯罪定刑偏低。瀆職違法性認定受相關執法部門法規、規章及政策的穩定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影響。
但立法的完善仍是推進反瀆工作的重中之重。有關專家建議,特別是針對一些直接經濟損失不大或難以估算但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瀆職行為,應儘快通過立法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後果以及量刑標准予以明確,讓檢察機關在查辦過程中有法可依。
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各界監督,也是提高反瀆職侵權執法水平,確保公正廉潔執法的前提。截至今年7月20日,廣東已有省檢察院和16個市級院、41個基層檢察院敞開大門,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界進來視察,積極推進“陽光檢務”反瀆職工作。